日前,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,经湘西州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集体议案,决定给予龙山时代君安酒店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据悉,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民安街道长沙路42号的时代君安大酒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,该酒店自开业以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,投入使用、擅自营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。
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求该酒店尽快采取有效措施,消除火灾隐患,办理合法手续,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,合法、安全进行经营活动。该酒店负责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消防违法行为,将配合执行处罚决定,并尽快整理资料办理完善好相关消防手续。
责编:颜雨彬
来源:湘西州消防救援支队